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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你知道该怎么分割养老保险金吗?

发布时间:2020-09-29   作者:朱自军律师



 2020年9月29日,秋雨绵绵,凉意渐浓。这天上午,笔者在襄阳市襄州区办案,自己的手机突然响起。家住樊城区的王女士咨询道:她想与老公离婚,可是不知道双方所缴的养老保险金,该如何分割?

 笔者因忙无暇顾及,现作如下回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另一方请求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交纳养老保险费的,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应支持。对此,笔者提醒:该规定内容应当做如下的解释与理解:

首先,对双方均已经实际取得养老保险金的,此时双方养老保险金数额确定、资金到位,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其次,对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数额确定的,只是资金尚未到账,可以作为双方共同债权在共同财产分割中进行折抵。

再次,如果离婚前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参加养老保险,但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故将来到底能取得多少养老金,就离婚时现有条件尚无法进行预先测算。如果双方对具体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账户中的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可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

朋友!这些规定,你是否都明白了吗?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拨打笔者的电话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