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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打工误入淫窝被判实刑

发布时间:2020-08-27   作者:朱自军律师

 

20186月份,30岁的周某经人介绍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麻柳镇来到湖北省襄阳市区打工。在襄阳,周某结识了四川老乡鲁某某。此时,周某才得知鲁某某正在从事招嫖业务。由于经不住诱惑,周某便跟着鲁某某在樊城区某宾馆学习招嫖技能。

初入此行道,周某什么都不懂。但鲁某某很够意思,将其手上的客源分给周某去做。期间,周某接着还认识了程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奉某某、唐某、何某某、李某某等人。这样,周某一直做到20192月份,便回家过年了。

2019310日,周某接到刘某某的电话,说“二哥”帮他们在樊城区解放西路某宾馆三楼包租了整层房间,让其到襄阳重操旧业。这时候,周某在家里休着无事可做,便赶到襄阳市区与鲁某某、刘某某等人一起继续从事招嫖行当。

在该宾馆,由程某某负责对技师进行管理。程某某根据每个技师的身高、长相确定工号和卖淫价位。周某等人负责拉嫖招嫖,他们从嫖资中分别提成150250元不等钱款。2019421日零时许,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分局在例行检查时,查获该宾馆存在卖淫嫖娼现象,遂将王某、程某某、唐某、周某某、鲁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抓获;当晚,周某从该宾馆后门逃回到老家四川。后来,周某听到一名卖淫女讲,现在公安机关正在找他。于是,于2019531日,周某主动到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分局投案。

20191028日,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部长、朱自军律师接受周某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周某一审刑事辩护人。朱自军律师受案后,及时会见了被告人周某,按照规定与周某核实了相关证据材料,征徇其对《起诉意见书》意见和建议,确定辩护思路和策略。

2020630日,本案通过视频方式不公开审理此案(涉及个人隐私)。朱自军律师当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级犯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2020818日,当地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中载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自首、认罪认罚和初犯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于是,当地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周某对此判决表示服判,并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