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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要领

发布时间:2019-08-05   作者:朱自军律师


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一些企业对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法律知识匮乏、合同签订技巧不足,这样就可能导致企业合同出现法律风险,引发合同争议。为了“防患于未然”,加强对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和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与大家解析最常用的买卖合同法律风险,并提供一些解决风险的防范。

一、合同主体

签订的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体。

陷阱1:合同主体不适格:(1)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在一些技术性要求很强的行业,从事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才可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比如建筑、医药等行业;(2)合同主体为法人的职能部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直属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签订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防范:1.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若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审查主要针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对方当事人为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等,需要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若对方当事人为其他组织,如独资企业、合伙人、企业分支机构等,无独立法人资格,要审查其《营业执照》,对于分支机构还需要审查其总公司的相关情况。如有相应的资质要求,一定要审查资质材料,资质证书是否和签约主体一致。

陷阱2:故意将供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供货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或故意将需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付款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

防范:调查合同主体履约能力:合同利益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同主体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如果签订了合同,而对方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就会形如虚设,合同无法履行,根本无法达到合同的目的。故在签订合同时要对相对方的资信情况、商业信誉、历史履约情况进行了解。必要时,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二、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陷阱1:产品名称故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或供方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以期达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写产品规格型号,企图交货蒙混过关;还有的供方不写生产厂家,想用价低的档次差的产品供货。  防范:写清产品全称,写清牌号、商标,写清、写全规格、型号、写清生产厂家。  陷阱2:供方不写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以图不免费提供。  防范: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配件工具、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三、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陷阱1:产品数量或计量方法故意约定为本企业的标准或计量方式。  防范: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具体解释,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体包括的产品数量是多少。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注意明确什么是多交、少交和如数交付的法律概念。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运输、计量、自然、产品本身的性能等多方面原因,在发货数、实际验收数、合同规定的交货数之间,有时会出现差额,发生不一致现象。此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磅差和增减范围的,才能以少交、多交或如数交付论处。通常这种法律规定均为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  陷阱2:供方不写合理损耗,或将合理损耗写的较多。  防范:将损耗写清,写合理,对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增)量等要根据情况,写科学。  陷阱3:供方不写随机备品或配件工具的数量。  防范: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四、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陷阱1:不写质量标准;成套产品的,不写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不封存样品。防范:写清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呢?还是行业标准?抑或企业标准?成套产品的,不但要写清主件的质量标准,还要写清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一定要将样品封存好,作为检收的标准。  陷阱2:供方故意对质量负责的条件签订苛刻一些,以期达到不负责任的目的;或者故意将质量负责的期限写的过短,使需方根本没有时间提出质量异议。  防范: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不但要写清,而且要写的科学、合理。  五、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  陷阱:供方不写或不写清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也不写费用负担,以达到简易包装省钱省力的目的。  防范:写清包装物、包装标准、包装标签的内容等。对包括物的供应、回收,费用负担也要写清楚,以免出现纠纷。对包装不善引起货物损坏的责任约定清楚。  六、产品价格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  陷阱:不写单价,逃避物价检查,并为偷、漏税创造条件,或需方只写金额数量,不写币种。  防范:写清单价,写清币种。  七、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陷阱1:不写交货地点,不写清交货方式,以达到不承担风险责任的目的,也为纠纷管辖设下埋伏。  防范:写清交货地点和方式,代办托运时,还要写清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  陷阱2:供方不写交货时间,或将交货时间写成: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交货,而不写某日具体交多少货。  防范:写清交货时间,分期交付的,写清每次交货的具体数量。  八、运输方式的要求及运杂费用的支付。  陷阱:不写或不写清运输方式;笼统写到达站(港);不写费用负担。 防范:写清运输方式是水路、铁路、公路运输,还是联运。要写清到达的终点是某市(地)的南站、北站,还是其他站。要写清运费的负担,若是分担,还要写清分担的数额或段点。  九、验收或者检验的标准、方式、日期。  陷阱:供方不写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或将提出异议的期限订的过短。  防范:把好货物验收方法这一条款的明确规定。明确规定货物的验收办法,事关供需双方预期的经济效益与合作成功与否的大局,也是易发生质量纠纷的地方,必须注意明确订明。合同中应明确载明:验收的时间;验收的手段;验收的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当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一般地,验收的办法有外观验收;理化验收;安装运行验收;破坏性验收等,采用哪一种方法应在合同中订明白。有的验收需要委托有关专业部门进行的,应当委托国家法定检验机构验收以保证其验收的法律效力。同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其验收期限。国家有验收期限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可按下述原则约定:需方自提的,在提货时当面点清验收;供方送货或代运的,货到后10天内验收完毕,特殊情况的双方在货到时或者合理的期限内验收。没有验收,不得动用,一旦动用,就视为验收合格,不能再提出数量及质量的异议。此外,合同中也应明确规定验收的地点。  十、结算方式。  陷阱:需方不写结算方式和期限,或只写结算方式,不写结算期限。以达到延长付款期的目的。 防范:写清结算的具体方式,写明结算期限。若是分期付款,还要写清每次付款的日期和确切数额。  十一、违约责任。  陷阱:有可能违约的一方,不写违约责任,或将违约责任写得过轻。  防范:将违约责任写具体。最好把对方每项义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都分别写清,以钳制对方,使其正确、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十二、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陷阱:不写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合同解决方式和管辖机关。  防范:写清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仲裁、还是诉讼两者不能同时选择,选择仲裁机构需要确定。确定纠纷的管辖地:在合同上,应尽量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权法院为己方所在地法院或者己方所在地仲裁机构;难以确定到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时,可以约定纠纷发生时,双方均有权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解决,这对双方相对公平。  十三、落款、署名、盖章等方面。  陷阱:1、不注意写明签名人是法人代表,还是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委托代理人。2、不盖公章;或盖的不是公章,用没有备案的合同章甚至业务章,或盖上了分公司或公司下属部门的印章。  防范:一定要盖公章,有些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是经过备案的也可以,但这难于判断。签字的一定要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持明确授权书的代理人,但相对方要把该授权书留件备查。

十四、合同形式不规范

防范 :一是所有合同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即使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口头约定,随后应立即补签书面合同;二是如使用传真或者QQ等签定合同,之后也应要求将合同原件快递至双方;三是在签订合同时,对方的公司法人代表、地址、合同经办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要详细,双方的名称清晰、准确、统一,与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不使用简称或缩写;四是合同的签字、盖章,双方应在同一地点、同时签订,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

一个合同从订立、生效、履行到终止,其中每个环节都存在法律风险,企业一不小心就有可能陷入到法律风险当中,引发法律纠纷。平时要注意防范要树立证据意识,合同开始到履行到完成,所有交易环节的证据均应保存,包括最初的意向性谈判、正式合同、补充协议、交接手续资料、往来函件、邮件、通知。建立合同档案,由专人专门保管,并在人员变动时进行交接手续。合同的保管期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三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并准备一套以上的合同复印件供日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