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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泉与梁颂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二)

发布时间:2017-07-17   作者:末知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606执2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应泉,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代理人:朱自军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梁颂华,女,1959年11月14日出生,朝鲜族,原住襄阳市樊城区,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张晋平,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供电公司职工,住襄阳市樊城区。


本院在执行李应泉与梁颂华、张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颂华、张晋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乾向东


审判员罗少伟


审判员马宏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孟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