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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赚钱走正途,切莫出去“打黑工”

发布时间:2019-05-09   作者:朱自军律师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18995689797。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梦想,有人为了圆发家致富的梦想而选择出国打工,但很多人往往只看到了出国打工的高收益而忽视了其背后暗藏的风险。

简要案情

这是一起涉及14名劳动者的案子。

2018年,李某等14人与襄阳某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日本签证委托代办协议书》,双方约定:由该公司为李某等人办理赴日三年多次往返旅游签证一份,并安排李某等人赴日“刷货”。该公司承诺,保证李某等人每年赴日六次以上,且月纯收入人民币一万元以上,若未达到上述标准,该公司将在两天内退还他们全部办理费用两万五千元。

收入高,公司又给出了保底承诺,李某等人便痛快的交了钱。在收到李某等人缴纳的费用后,该公司很快为他们办好了出国签证,并为他们安排了赴日“刷货”的业务。就这样,李某等人满怀期待的背上行囊出发了。

然而,令李某等人没想到的是,现实并不如该公司所承诺的那般美好,他们的首次出行并不顺利,此行纯收益并未达到该公司所承诺的一万元。失望至极的李某等人带着满腔怒意来到该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返还相关费用。为平复李某等人的不满情绪,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承诺,将退还他们已支付的签证费服务费,但日子一天天过去,吴某却迟迟未能兑现承诺。李某等人便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最后,在法院的多轮调解下,李某等14名出国务工人员与襄阳某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公司承诺将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减半退还14名出国务工人员的签证办理服务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普法

在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名义上是签证服务费,实际上是办理赴日“刷货”的服务费,而赴日“刷货”这一行为属于非法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原被告所签协议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应当属于无效协议。基于无效协议取得的财产,双方应当相互返还。但在本案中,考虑到原告出国一个月确实取得了一定数额的收入,被告也为此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且原被告双方在均应知晓出国“打黑工”为法律所禁止的情况下,仍然签订协议,对于协议无效均存在过错,双方的损失应当根据过错大小进行合理分担。

律师提醒!

为了保护本国的劳动者就业,维护本国劳务市场秩序,所有国家对引进外籍劳务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而许多人在不符合这些要求的情况下,盲目听信一些出入境服务公司的宣传,以办理旅游签证等方式出国打工,这种行为是违反劳务所在国法律法规的。若被发现轻则被遣返回国重则会面临各类处罚,而遣返记录也会对其日后出国签证的办理带来不良影响。

“打黑工”者由于证件手续不齐全,在当地没有合法身份,很多权益得不到保障,例如工资收入、人身财产安全等,不仅如此,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还将会面临维权难。

出国权益难保障,回国维权也有难。正如本案中所说,“打黑工”者与出入境服务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为无效协议,出国务工人员很难通过协议内容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此,律师提醒准备出国务工的劳动者,出国务工请走合法正规途径,切勿出去“打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