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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抢劫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始末

发布时间:2022-04-10   作者:朱自军律师


                         黑吃黑”酿成重案

2021年8月3日9时许,湖北省襄阳市某城区公安分局接到一起报警:有人在闹市区某宾馆里打架。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这里刚刚发生一起抢劫刑事案件。于是,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先后将李某某、万某某、吴某某、赵某某、蔡某某、多某某、朱某某、龙某某等人抓获归案。

原来,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21年8月2日深夜,龙某某、丁某某、刘某某、朱某某来到市区盗窃作案,他们依次拉开路边未上锁的汽车车门,盗得数张银行卡和信用卡。第二天8时许,该四人又到长虹路一家门面店刷卡,套得赃款4千元。刘某某在分给龙某某、丁某某款项2600元后,其余的钱款据为已有。之后,龙某某将盗窃银行卡、信用卡和套现情况告诉了某宾馆333房间的李某某。李某某又通过微信语音联系了李×某,说龙某某、刘某某拉车门刷到了钱,让他们赶快过来“吃黑钱”。李×某随即邀约吴某某、万某某、赵某某、多某某、蔡某某分乘两辆的士,先后赶到333房间并商议抢钱的事。不一会儿,龙某某、刘某某等人从外面回来,李×某等人将刘某某、龙某某围了起来,一起对刘某某拳打脚踢,还抢走刘某某手里的一包香烟,夺走了刘某某的手机,逼其解开手机密码,他们发现刘某某手机里有钱,李×某当即让刘某某将手机里1800元转给万某某。随后,李×某等人还提出,让刘某某拿2500元赎自己的手机,刘某某回答说:他手机ID退不了,你们若不信可以去问隔壁的张某,张某也是拉车门的。李×某就让刘某某带路去敲隔壁555房间门。房门打开后,他们一起涌了进来,上前对张某扇耳光,朱某某还拿了一把刀子对张某某威胁,强行从张某某手机微信、支付宝里转走948元。后来,蔡某某在踢张某某时,不慎踹碎一块窗户玻璃,被楼下路人发现。于是,他们一起逃离了作案现场。

      附条件不起诉得以释放

这一案件,被公安机关定性为暴力性质的抢劫案件。2021年9月7日,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接受龙某某近亲属委托,指派刑事专业(家)律师朱自军同志担任龙某某的辩护人。朱自军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羁押的龙某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听取办案民警的情况介绍,及时提出书面的意见和建议。

2022年3月下旬,襄阳市城区某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龙某某等人在案发时,尚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交待自己及他人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龙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于是,决定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

按照法律规定,龙某某只要在六个月考验期内没有再实施犯罪,或者未发现其他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及监督管理规定的,检察机关将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