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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被骗自责自杀 被告人被判决一年有期徒刑结案

发布时间:2022-02-28   作者:朱自军律师

被害人被骗自责自杀  被告人被判决一年有期徒刑结案

 

 

一、刘某某被骗蒙羞自杀

1999420日出生的刘某某大学毕业以后,从十堰市郧西来到襄阳市高新区七里河的一家培训机构工作。20215519时许,刘某某突然接到一个自称为京东工作人员的陌生电话,告诉她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刘某某变成了他们的代理商,需要刘某某配合取消这个代理商身份。否则,过了这天24小时将会扣500元代理费。接着,对方又问了刘某某有哪些银行卡和贷款软件在使用,刘某某报了自己邮政储蓄卡。过了两分钟,对方说验证失败,是她的花呗分期未付清影响了验证,需要刘某某转钱到客服的账上,由后台操作处理后才能取消京东代理身份。如果刘某某在24小时前转账,钱还会返还到她的银行卡里。刘某某信以为真,当即将邮政银行卡里1800元转给对方,对方说还是验证失败。接着,刘某某又在美团、360借条上各借了2000元转给对方。对方说,刘某某京东代理商已经取消,只需等24小时,钱就会原路返到她的银行卡里。半个小时后,刘某某再打对方电话,对方的电话已经打不通了。此时,刘某某方知上当受骗,遂向高新区公安分局七里河派出所报警,她共计被骗5800元。当晚22时许,刘某回到七里河陈营小区租房处越想越气。于是,刘某某写下一份遗书,从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划破自己的右手腕,然后搭乘一辆出租车来自襄阳市长虹大桥,一跃跳进滚滚的汉江河里。后被人捞起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二、警方侦破诈骗案件

刘某某被骗一案,引起警方的高度重视。202157日,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正式立案,成立以分管局长牵头的侦查专班。侦查专班通过信息研判发现:刘某某被骗的5800元中有3800元流入到一级账户张某的银行卡里。通过调取该账户的银行流水,该账户银行流水异常,金额高达149.3万元。同时还查明,以上被骗资金中有1800元流入到二级帐户刘某某的银行卡里,经查该账户银行流水异常,金额高达100多万元。进一步查明,以上资金中有2000元流入到二级账户周某某银行卡里,经查该账户银行流水异常,金额高达30多万元。

公安机关根据此线索,于2021510日,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抓获。周某某交待:她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了同事陈某某玩游戏时使用。2021511日,高新区公安分局民警据此在湖北省武穴市万达广场将陈某某抓获。两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律师正式接受委托

202171日,陈某某父亲依照法律规定,正式委托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朱自军律师担任陈某某的刑事辩护人。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初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于同年712日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具体理由是:(一)陈某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后,其母亲廖某某因患癌症晚期,现正在武汉同济医院接受治疗;(二)陈某某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将同事周某某的农村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后及时将该卡追回,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实际严重后果;(三)陈某某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不会再发生社会危险性,不存在串供和毁灭证据现象。高新区公安分局经审查后认为,陈某某的情况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形,决定不予批准。

此案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决定移送审查起诉。其中《起诉意见书》里载明: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87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在审查起诉阶段,朱自军律师向审查人员提出:陈某某虽存在向上家外号“土匪”提供了一张周某某名下的农村信用卡,进而非法获利2万元。然而,陈某某在实施该犯罪时,只能预见到上家可能利用周某某的信用卡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但是,陈某某将该信用卡交给“土匪”时,根本无法预见也不能预见到刘某某被骗后会自杀的后果。因此,刘某某自杀的“严重后果”与陈某某帮信犯罪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他不应对刘某某的死亡后果负责。检察机关采纳了朱自军律师辩护意见,在《起诉书》里,没有出现“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的内容。

三、经辩护后更改了量刑建议

陈某某同意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其最初给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罚金八千元。朱自军律师先后两次到审查机关陈述陈某某的犯罪事实,以及其家庭里特殊情况,请求从教育和挽救的角度出发对其予从轻处罚。最后,在陈某某父亲的积极配合下,高新区检察院同意变更原来的量刑建议,更改为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六千元。随后,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陈某某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

2021121415日,陈某某、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正式开庭。鉴于两名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故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和相关证据材料,双方在法庭上均以认可并确认。经过法定的庭审程序,高新区人民法院查明了案件的基本事实,采纳了本案的相关证据,以此作为定案量刑的依据。最后,判决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六千元;判决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罚金四千元。由于被告人对一审判决服判,没有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