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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人判处的刑期为何低于第二被告人?

发布时间:2022-02-20   作者:朱自军律师

第一被告人判处的刑期为何低于第二被告人?

 

众所周知,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刑罚,主要是根据其在犯罪中地位和作用,作出适当的判决。一般来说,罪刑的轻重,应按照被告人的顺序依次递减。但是,最近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判决,就打破了这种惯例,请看具体经过。

20206月份,疫情形势刚有好转。湖北省保康县马桥镇的杨某某通过抖音与江苏省宿迁市的王××结识。不久,王××便来到马桥与杨某某在家中见面。吃饭间,两人无意间谈到了酒,得知当地一种叫“尧治河1988”的白酒畅销好卖。于是,他们决定用江苏其他的白酒假冒“尧治河1988”白酒注册商标进行出售赚钱,商议由杨某某负责前期成本支出和后期成品的销售,王××在宿迁负责联系制造假冒“尧治河1988”各个厂家,约定事成后按3:7分成红利。

王××临走时,还带回了一套“尧治河1988”白酒包装。几天后,王××给杨某某打来电话,说宿迁这边都联系好,让杨某某带钱过去订货。经王××的介绍,杨某某找到了宿迁当地做酒箱的、做酒瓶的、做瓶盖的、做烤花的以及制售原料白酒的,且一一谈好价格,还分别交了定金。

几个月后,第一批假冒成品“尧治河1988”白酒370件,生产制作完成。2021年1月24日,王××妻子彭某某联系了物流货车将这些假酒运至保康县马桥镇。杨某某分别以1200元/件到1500元/件给当地村民抵债、代销、赠送或者待客。2021年农历正月初八,一名消费者在保康一家酒馆吃饭时,发现该酒有假,遂投诉到保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过鉴定,杨某某、王××和彭某某的行为侵犯“尧治河”注册商标专用权。很快该案便移送到当地公安机关侦查。

2021年5月25日,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朱自军接受杨某某亲戚的委托,担任杨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的刑事辩护人。朱自军律师先后八次到羁押场会见杨某某,进一步了解案情。针对杨某某患有乙肝和低血压病,律师分别向办案机关提出了取保候审书面申请,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得到批准。在复阅案卷后,朱自军律师又多次与其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向审查机关提出书面的辩护意见。

2021年7月下旬,在律师的见证下,公诉检察机关与杨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年7月30日,检察机关向法院移交《起诉书》,正式将杨某某列为第一被告人,王××被列为第三被告人,彭某某被列为第三被告人,标志着该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

2021年9月14日下午,该案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正式开庭。经过法庭调查程序后,朱自军律师作为杨某某的辩护人发表了如下意见:(一)被告人杨某某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二)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三)部分案涉假酒及商标被追回,未造成进一步实际性社会后果;(四)被告人杨某某在此次犯罪中系初犯偶犯。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认为杨某某、王××和彭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认可了辩护律师大多数意见。2021年12月20日,判决第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罚金十五万元,判决第二被告人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十五万元;判决第三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目前,三名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转入刑罚的实际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