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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结局大反转?

发布时间:2022-02-06   作者:朱自军律师

如何实现结局大反转? 

一、民间借贷扯出人身损害纠纷

2019914日,郭某某因资金周转向邱××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由郭某某负担1万元利息,当日邱××通过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出借给郭某某,并由郭某某向邱××出具《借据》一张,《借据》内容为“今借邱××现金壹拾壹万元整,期限一年。借款人郭某某”。   

202056月份一天,邱××向郭某某索要该借款;郭某某将条据撕毁。202081日,邱××再次向郭某某索要该款项。在此过程,邱××对郭某某进行言语辱骂,郭某某遂对邱××殴打致伤,邱××遭殴打受伤一事,经公安机关调解,同意由郭某某赔偿38万元,双方于2020827日在公安机关达成调解协议,对于赔偿款38万元郭某某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邱××。2020827日在公安机关调解现场,邱××女儿刘某某一再提出:郭某某在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撕毁借款的条据,怀疑郭某某以后赖账不还,要求其现场对欠款的事实加以确认,并出具书面凭据。当场,邱××未主动要求郭某某出具条据并且积极劝解女儿放弃所提要求,郭某某始终对是否已还款未给予回答,也未同意重新出具欠款凭据或作出还款承诺,最终郭某某对刘郭某某的要求未作处理的情况下各方散去。

二、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202179日,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郭某某答辩称:本案借条已在借款还清情况下收回并撕毁,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了支持自己诉讼主张,邱××向一审法院举出邱××身份证复印件;《借条》拍摄打印件,邱××对此说明《借条》系于2019914日由郭某某出具,2020年在向郭某某要求还款时,郭某某没有还钱就将《借条》原件撕毁。邱××还举出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19914向郭某某转支10万元,证明通过银行向郭某某转账10万元的事实;2020827日,郭某某、邱××、刘某某、魏某某等人对话录音,证明邱××向郭某某借款10万元且未偿还。

为了反驳邱××的诉讼主张,郭某某向法庭举出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显示他们之间多年来十多笔转账交易,其中最后两笔转账交易为: 邱××于2019914日向郭某某转款10万元;2020827日郭某某向邱××转账38万元。证明2017年至2021年期间,他们之间相互转款,邱××向郭某某转账5笔,而郭某某向邱××转款7笔,证明郭某某不欠邱××钱款。在一审过程中,邱××向法院申请调取在公安机关郭某某殴打邱××一事卷宗材料,认为卷宗材料里反映有撕毁欠条且未还款的事实,随后一审法院调取了该卷宗材料。

在一审庭审中,郭某某认可借款10万元属实,认可所借的款项10万元通过邱××转账支付;认为录音内容没有认可欠11万元。邱××对郭某某的证明主张提出异议,陈述从来没有向郭某某借过钱;郭某某向邱××的转账,是向邱××偿还借款;38万元是郭某某打伤邱××而支付的赔偿款。

一审判决认为,邱××、郭某某存在的争议为郭某某是否在双方借款关系存续状态时故意撕毁条据并且一直未偿还借款。若邱××的《借据》确实由郭某某故意损坏,在《借据》被毁之时,邱××应当已认识到郭某某存在赖账拒绝还款的不利局面。在正常情况下,权利受到危害一方应当积极寻求有效的救济并维护其合法利益。2020827日,在公安机关调解处理赔偿问题时,邱××女儿刘某某指称郭某某撕毁条据且未还款,并要求重新出具欠据,在能够正当维护权益的环境下,邱××反而积极劝解刘某某放弃要求,邱××的行为做法不符合常理,且缺乏充分的合理解释。郭某某始终未承认对借款未偿还,也未对刘某某的当时主张给予任何肯定性回应,对话录音内容无法确切地证明郭某某未偿还借款,无从证明借据系由郭某某所为。因此,郭某某所称已偿还10万元借款具有合理性,一审院予以采纳认定。邱××主张借款关系存续,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法院对邱××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驳回邱××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邱××负担。

  二审改判原告胜诉

邱××因不服一审作出的民事判决,拟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1011日,邱××更换原来的律师,委托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朱自军律师、杨晓楠律师作为上诉人邱××二审诉讼代理人。

在二审中,邱××提交了其女儿刘某某于2020827日公安民警协调郭某某打伤邱××一事双方协商过程的谈话录音。该录音内容显示:郭某某说“这是我和你妈的事”。公安民警说“他会给的。今天先把调解协议签了,11万元事你们再另外协商”。邱××接着说“他会给的”。该录音系在公共场所所录制,邱××提交的录音证据并非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方法取得。同时,郭某某也认可该录音内容真实性,故该录音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邱××主张郭某某向其借款10万元,其通过银行转款10万元转账流水及郭某某出具的《借据》复印件,且郭某某对收到该款项予以认可,故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郭某某抗辩称借款已还清,《借据》已撕毁。但邱××提交的录音证据表明:郭某某在2020827日与邱××因打架一事接受公安民警调解时,其女刘某某要求郭某某偿还借款并补写《借条》,郭某某未提及已偿还该借款的事实,同时郭某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他以现金方式偿还了该借款。郭某某对于其主张已偿还该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郭某某应对已偿还该借款承担举证责任。由于郭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已还清,一审法院以《借据》已撕毁,郭某某主张已偿还借款具有合理性,判决驳回邱××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郭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邱××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如逾期支付,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60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郭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