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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起诉妹妹要求共有房屋权利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1-12-05   作者:朱自军律师


刘大某、刘二某与刘小某系姐妹关系,刘XX系两人的父亲。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刘XX因私有房屋被拆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政府将位于襄城西街22号公有房屋出租给刘XX已居住。期间,刘大某、刘二某成人先后结婚出嫁。刘小某招婿在家,与刘XX一起在该房屋与刘XX共同居住,负责照料刘XX的起居活动。刘XX在生前对其后事已做具体安排,于1999年给刘小某签署一份房屋赠送协议,即“我有西街三号楼一楼一间半租住房,赠送给女儿刘小某”。刘XX夫妇根据当地政府房管部门的要求,将房屋逐步改造成门面对外出租,每年还与房管部门续签一次租赁合同,由其对外经营收取租金。2001年9月刘XX去世,刘XX夫妇操办了全部丧事,为老人最后送终。

2003年,刘大某夫妇开始向刘小某夫妇索要该房屋的租金,还曾将已对外出租的两间房屋卷闸门锁眼堵死,造成承租的女老板从里面出不来,承租人遂向襄城昭明派出所报警,致使房屋承租一时无法经营下去。为了使该房屋能够顺利出租经营,同时还考虑到亲姐妹之间的亲情关系,于2003年10月份刘小某向刘大某出具了一张条子,同意每年将房屋所收的租金分给刘大某两千元。随后,刘小某夫妇按照协议每年向刘大某支付两千元直至2017年10月份止。

2018年10月份,由于该房屋承租人经营困难严重拖欠房租,致使刘小某夫妇无法兑现协议钱款,遂提出要求刘大某夫妇向承租人帮忙催促一下房租。刘大某夫妇对此不为所动,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小某共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同时还要求将该房屋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交由刘大某使用十六年时间。

此时,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朱自军律师接受刘小某夫妇的委托,担任他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随即,朱自军律师帮助当事人收集整理了刘小某身份信息资料、刘XX的死亡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出租申请材料、向电力部门交纳的电费凭证、向水务部门交纳的水费发票、向房管部门交纳房租的发票、房屋赠送协议、接处警记录;还到房管部门向经办人员实地调查了该房屋的出租情况。

本案在襄城区人民法院两次庭审。双方围绕各自的主张分别向法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材料。经过相互举证与质证,法庭调查认定了刘小某夫妇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法院认为,刘XX生前对该房屋只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房屋的性质仍为国有公房。该房屋不属于刘XX的遗产范围,刘大某根据《继承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继承该房屋的相关权利,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刘大某、刘二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审判作出后,刘大某、刘二某没有上诉。日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