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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听证韩某某涉嫌盗窃被取保

发布时间:2021-12-05   作者:朱自军律师

尚未满18周岁的韩某某,在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的介入下,经与办案人员多次沟通协商后,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近日,韩某某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一、案发深夜

2021年11月7日凌晨两点多钟,某校学生韩某某因手头缺钱向母亲要钱未果,遂趁夜晚无人之机,窜至襄阳市高新区某小区地下车库,挨个试拉停放车辆的车门。黄某的一辆黑色轿车车门当晚没有上锁,韩某某就拉开该车车门,从中偷走车内的3000余元现金和两包黄鹤楼香烟。当天,韩某某就将这些钱物全部挥霍掉。早晨上班时,黄某发现自己车内的钱物被盗,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襄阳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团山派出所民警迅速将韩某某抓获归案。韩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1月7日夜,韩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送进看守所羁押。韩某某的母亲在得到此事后,立即与被害人黄某取得联系,主动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黄某的谅解。

二、申请取保

因为韩某某是一名未成年人,其近家属未来得及聘请辩护律师。11月8日,襄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通知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韩某某指派辩护律师。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朱自军律师受领任务后,担任涉嫌盗窃一案韩某某的刑事辩护人。承办律师在会见和与办案民警联系的基础上,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并阐述了三条要求取保候审的具体事实与理由,公安机关却对此犹豫不决。因为在2021年8月份一天,韩某某采取同样作案手段盗窃他人财物800余元,被襄城区公安分局真武山派出所行政拘留12天时间。由此推断,韩某某被取保释放后还有可能再犯的社会危险性。所以,公安机关没有同意辩护律师的意见,对韩某某进行直接变更强制措施。

三、听证论证

韩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很快被移送到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决定采取听证会的方式,对韩某某逮捕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审查。2021年11月18日下午,朱自军律师受约参加了这场听证会议。审查人员在简单介绍本案基本情况和听证的目的后,首先听取了朱自军律师的辩护意见。辩护律师认为,对韩某某应不予批捕、进而取保候审为宜。因为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在本案中盗窃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与此同时,韩某某近亲属主动退赃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嫌疑人韩某某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具有认罪坦白的情节。因此,恳请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和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考虑,慎用逮捕措施,建议对韩某某不予批捕,并由公安机关作出变替强制措施的决定。

四、韩某某被释放

在听证会现场,审查机关在听取公安机关、辩护律师的意见后,经过合议程序,最终采纳了朱自军律师的辩护意见和建议,作出了对韩某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2021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不予批捕的决定,对韩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将其取保候审后予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