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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犯罪不批捕被取保

发布时间:2020-10-17   作者:朱自军律师

 


2020910日中午,家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某小区的李某某正在家中吃饭,突然进来两名身着警服的民警,将其带至樊城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接受讯问。当日下午,李某某被随州市某地警方带走接受调查。

到达随州市某地后,李某某先接受核酸检测和体检,结果均没有问题。随后,两名办案民警对其进行调查讯问。

李某某如实供述案情内容。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187月份,李某某经朋友张某某介绍,向其推荐经营某品牌洗发水。为了慎重起见,同年7月中旬,李某某专门来到辽宁省大连市的生产厂家进行实地考察,觉得效果不错,以2196元价格拿了24套该品牌的洗发水回到襄阳进行推介销售。2018728日至20193月期间,李某某共计推销该品牌的洗发水3万元。各种经营成本,李某某发现推销该品牌洗发水不赚钱。于是,没有再做这一品牌洗发水生意。

经调查发现,该品牌洗发水生产销售厂家采取分层级和积分奖励经营模式。经过司法鉴定,该系统共计发展会员63151个、32层,订单记录63035条,付款和发贷的订单数额89773862元。李某某在整个组织结构中处于第4层,其下线总数为1142个,下线层级为11层,获得系统奖励积分37520元。故李某某涉嫌组织传销罪,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于是出现前面的一幕场景

2020916日,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朱自军律师担任李某某刑事辩护人。

面对疫情的严重影响,朱自军律师仍克服种种困难,先后两次到某地看守所会见李某某,进一步了解熟悉案情经过,听取李某某的介绍和意见。在基础上,朱自军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四条律师辩护意见:一是李某某在襄阳推销该品牌的洗发水,是因为该洗发水效果不错,自始自终没有识到该品牌洗发水为传销产品;该品牌洗发水厂家采取分层级和奖励销售方法,李某某为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营销手段,主观上不具有明知的故意;二是李某某推销该品牌洗发水,在承诺推销前,向厂家索要查验了该品牌洗发水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销售许可证和直销许可证书,一直认为该品牌洗发水是一种可以流通的正规合法产品,所以李某某才放心地推销。三是李某某在推销该品牌产品时,尽管生产销售厂家规定了固定的推销模式,但李某某并没有按照厂家规定的组织宣传、培训和学习等方式,其组织和领导行为特征不明显。综上所述,李某某在本案中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构成要件,建议办案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由执行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案件审查机关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既审查全案的事实,也审查相关的证据材料,审查的结论与朱自军律师建议内容是一致的。因此,对李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20201016日公安机关对李某某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当日予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