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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抢劫未遂获从轻判决

发布时间:2020-09-15   作者:朱自军律师

                一、疫情突发抢劫重案

2020年4月27日,新冠肺炎疫情的阴霾仍然笼罩着神州大地,在楚国湖北省宜城市区却发生一起恶性的刑事案件。

这天上午10时许,29岁王某因为疫情期间手头缺钱,再加上近来家里丢失六七千元现金和一些首饰,出于报复的心态,他骑上电动车来到宜城市某小区。在这里,他换上迷彩服装,并在挂包里事先准备了刀子、起子、扎带等作案工具,接着他上到该楼楼顶,进行踩点熟悉地形情况,随后又下到该栋18楼。王某敲了敲旁边一家房门。此时,从里面传出一个姑娘的声音:“你是谁?”王某回答:“我是华润天然气公司的,来检查天然气管道”。这位姑娘姓任,正在家里复习准备考试。任某把房门打开,把王某带到厨房前。王某问天然气管道在哪里,任某指给他看了看。于是,王某拿着起子装模装样地摆弄一会儿,就说它已经好了,临走时还拿出一个小本子,让任某在上面签字。过了十几分钱,王某又谎称忘记给天然气管道拍照,第二次返身进到任某家里。王某走到厨房里,他用手机给天然气管道拍了几下,又让任某蹲下来摸摸里面的管子情况。任某不知是诈,弯下腰去摸里面的管子。此时,王某从挎包拿出一块红砖朝任某的头部连击两下。任某顺势倒在地上,王某就把她带到卧室里,用准备好的冻肉刀架在任某的脖子上,威胁任某拿出钱来。任某说家里没有钱,王某就把她绑坐在床上,在卧室里翻衣倒柜到处寻找,还把任某的钱包也打开了,里面除了几张身份证和银行卡外,没有什么钱物。后来,王某又将任某带到卫生间里,将她绑在门把手上。这时候,任某的手机突然响起,王某慌忙逃离作案现场。后法医鉴定,任某头部损伤形成头皮下血肿,右手损伤形成右手食指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20年5月7日,经公安机关传唤,王某来到宜城市公安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日,王某被刑事拘留。

                   二、巨天律师悉心办案找出有利情节

2020年5月15日,王某近亲属找到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委托该所刑事业务部部长朱自军律师承办此案。

由于受疫情的影响,朱自军律师当时还不能面对面会见王某。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后,朱自军律师在第一时间里赶至当地检察机关复阅案卷,并将它带回到办公室里反复研读。为了进一步熟悉案情,准确把握案件主要事实和关节点,朱自军律师整理了一本厚厚的阅卷笔录,对重点内容进行反复研判勾划,对案件的每一个行为表现、重要细节做到了烂熟于心。在此基础上,形成独具一格的辩护思路和辩护方向。

案件很快进入审理阶段,朱自军律师通过视频形式会见了被告人王某。首先,朱自军律师按照拟定的辩护计划,与王某核实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听取了王某的辩护意见。其次,朱自军律师还与王某沟通交流,征询了对律师辩护方案的想法,就本案相关法律问题作了解答。王某在听取朱律师的介绍后,完全赞同律师的辩护意见,就双方的庭审配合作了进一步沟通。这些基础性工作看似平常,但它为刑事辩护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律师辩护意见最终得到支持

2020年7月31日,本案通过云上法庭公开审理。由于被告人王某在庭前作了认罪认罚的处理,所以法庭调查举证和质证得到了简化。法庭辩论,朱自军律师按照事先准备的辩护方案,当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向办案机关交待自己犯罪起因、犯罪经过和犯罪危害后果,具有认罪认罚、坦白从轻的法定情节;(二)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在本案中系初次犯罪,具有知错悔过的表现。被告人从到案到开庭,多次表达了希望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诚恳认罪悔罪的决心;(三)被告人在犯罪行为中不希望严重结果的发生,同时采取了一系列有“节制”的措施,有效遏制犯罪严重结果的蔓延和发展;(四)被告人抢劫犯罪行为属于未遂形态。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行为,既未劫取到任何财物,也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的损害后果。应当认定为抢劫未遂。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经过评议后,法庭全部采纳了朱自军律师的辩护意见。2020年8月10日,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朱自军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王某系犯罪未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刑法》第263条、《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王某作案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王某对一审判决表示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2020年8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将此案列选为“推荐指导案例”之一,作为了成功案例进行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