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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

发布时间:2020-04-25   作者: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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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案例一


【案情简介】


侯某辉系陈某母亲,陈某、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08年10月6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9月3日登记离婚。其母侯某辉卖房后将购房款中226000元以转账形式交付给唐某,另侯某辉交给陈某、唐某55000元。后陈某、唐某将此款用于购买房屋。2018年8月11日,陈某、唐某将房屋以609800元价格出售给游某。


2018年9月3日,陈某、唐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签订前,陈某向侯某辉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借到侯某辉281000元,并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8厘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侯某辉出资给陈某、唐某用于购买住房的281000元系借贷的主张是否成立。在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中,已确认侯某辉出资281000元用于为陈某、唐某购买住房。现侯某辉主张上述款项系借款,应当举证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即侯某辉应举证证明其出资前或出资时侯某辉与陈某、唐某存在借贷的合意,否则在无证据充分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借贷关系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该出资首先应认定为赠与。本案中,虽然侯某辉举证了借条,但并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理由如下:


一、该借条形成时间为2018年,与侯某辉出资时间间隔五年之久,借条以及陈某的自认不能证明出资前或出资时侯某辉、陈某与唐某存在借贷的合意,并且按照一般借贷习惯,若出资前或出资时存在借贷合意而时隔五年再出具借条的可能性极小。


二、借条上仅有陈某的签字,该借条仅能证明陈某在时隔五年后确认该出资为借款,而一般的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该案中侯某辉已出资,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故若想将赠与变更为借贷,应当由出资人发出要约,受让人共同承诺并放弃赠与,出资才能确认为借贷,本案中仅有陈某的确认,唐某并未放弃赠与的抗辩,不能使出资从赠与变更为借贷。


三、陈某、唐某在离婚协议上明确注明“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此离婚协议载明事项与陈某的自认存在矛盾,陈某对此解释不足以让一审法院相信其抗辩理由。


四、按照我国民间传统习惯,父母出借资金给子女购买房屋通常并不约定利息,而本案约定了借款利息。


综合上述四个理由,同时考虑到侯某辉、陈某与唐某之间特殊的关系,本案难以排除父母出资前不存在借贷合意而在夫妻关系破裂时为防范利益损失,由父母与己方子女重新确认借贷合意的可能。综上,侯某辉提供的证据不能使一审法院确信借贷关系成立具有高度盖然性,对其主张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如下:侯某辉出资给陈某、唐某的购房款281000元是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


针对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并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在当前高房价的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给予出资属于常态,但这种现象并不能被当作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本案中并未有证据证明侯某辉有明确表示该出资为赠与,故该笔款项应当是属于借贷关系。陈某、唐某应当偿还侯某辉出资购房的借款本金28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