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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

发布时间:2020-03-28   作者:朱自军律师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18995689797






法条精选



婚姻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律师说法

  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可以让本来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建立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会适用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规定。继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而在继父母年老的时候,作为成年且有经济能力的继子女,也是要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因此,在认定继子女是否应当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同时,即是在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

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的认定


      首先,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是基于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抚养的事实行为而产生的。对此,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认定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律师认为在认定该问题上应该准确把握以下几点:
      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可以认定抚养关系的形成前提为继子女为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二、抚养关系形成也需要继子女与继父母有共同生活的事实行为,继父母对其给予生活上的抚养与照料。换言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所以抚养关系一般需要在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但是律师认为:继子女虽然没有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承担其全部或大部分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也可以作为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条件。
      三、抚养的事实行为应该具有持续性。但具体的抚养事实应当持续多长时间才能形成抚养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根据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第508条主张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持续3年以上即可认定。但在参考具体案件及考虑权利义务对等的情况下,律师认为:若继父母在对继子女的抚养行为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并不需要严格依照3年限制来考察时间问题;但若因为继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导致抚养行为在继子女尚未成年时已经结束的,那么对于时间的考量应该严格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