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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人生前购买商业保险如何该继承分割?

发布时间:2019-10-26   作者: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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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被继承人生前购买的商业保险成了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


    市民陈女士于2017年8月因病身故。陈女士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共有5位,他们分别是陈女士的父亲母亲、陈女士的丈夫王先生、陈女士与前夫胡先生所生的女儿小胡、陈女士丈夫与前妻所生但从小便与陈女士生活在一起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的继子小王。陈女士过世后,在遗产继承的过程中,大家发现陈女士应该还有30余万元的存款和15万余元的商业保险产品可供分割继承,而这些财产被陈女士的女儿也就是小胡带走了。陈女士过世后,由于小胡不满18岁,便搬去与亲生父亲同住。对于其他人所说的银行卡和保险单据由她保存,她予以了否认。众人几番争执无果,最终对簿公堂,陈父陈母、王先生、小王作为原告将小胡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继承这些财产。

       

   虽然在庭审中四名原告一致认为银行卡和保险单据就在小胡手中,但小胡仍当庭予以了否认。她说,她还未满18岁,依据常理来看也可知这些重要的财产不会交由她来保管,而且四名原告并没有提出有力的证据来证实这些单据在她处保管。
      经过原被告双方的质证和法庭调查,法庭对双方具有争议的陈女士生前财产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和梳理。原来陈女士名下并不止一份商业保险,其中投资理财型保15份,每份1万元,这也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陈女士在2010年购买了人寿保险一份,交费年期10年,指定受益人为小胡。另外,原告四人所认为的陈女士的30万元存款,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和质证,发现这些存款并不在同一个银行账户下,而是分别存于陈女士名下四家银行的六张银行卡中。

   法庭通过调取证据发现,陈女士于2015年和2017年分两次购买了15份理财产品,第一次购买的5份理财产品在陈女士过世后不久已经到期,本息5万余元均由陈女士的丈夫王先生领取,另外10份理财产品在开庭时尚未到期。而陈女士所购买的人寿保险,由于指定了受益人,小胡在其生父的陪同下,与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法庭认为,这笔理赔款理应由小胡所得,但这份保险是有收益的人寿保险,被保险人可定期分得红利,而这部分红利5000余元则应属于陈女士和王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属于陈女士的遗产,五位继承人均可继承自己应得的份额。另外,虽然小胡声称她没有保管陈女士的银行卡,但是通过对陈女士生前所使用的网络支付软件的分析,陈女士的支付软件绑定了三张银行卡,在陈女士过世后,仍有消费支出,而这些网购商品的送货地址全都是小胡生父的地址。很明显,这部分被小胡消费的支出也属于陈女士和王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属于陈女士的遗产。


      最终,法庭依法将已经理顺的陈女士的遗产进行了判决。其中四名原告主张的15万元理财产品,其中5万余元的已到期理财产品中2万余元属王先生所有,剩余2万余元作为陈女士的遗产五位继承人各分得五分之一。另外10万元理财产品到期后由王先生取得其中6/10,其他人各分得1/10。陈女士生前所购买的人寿保险,其中寿险金8万余元属于其指定受益人小胡,5000元红利其中2500元作为陈女士的遗产进行了分配。而由小胡已经消费掉的部分存款共计2万元,其中2000元由小胡继承,小胡需给付王先生12000元,其余三名原告各给付2000元。由王先生保存的陈女士的社保卡内尚有1万余元社保金和存款,依旧按照50%的比例析产后进行分配。陈女士其他已知银行卡及卡内余额均按此比例进行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