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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罪认罚制度下律师辩护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4-10   作者:朱自军律师

对认罪认罚制度下律师辩护的思考

 湖北维思德(襄阳)律师事务所高级人律师  朱自军

 

201810月,认罪认罚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随后,“两高”三部出台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经过四年多时间的实践与探索,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程序、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共识,对于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里,笔者结合多年的辩护实践,谈谈在当前认罪认罚制度下如何行使律师辩护权问题,以供借鉴。

  1. 熟悉法律司法解释的新内涵,顺应时代节拍的变化。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从最早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到刑法中的自首、坦白以及后续的宽严相济政策,再到现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是一个逐渐发展成熟的过程2018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式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它是世界法治先进国家普遍的实践,是我国现代化治理的方式在刑事法律领域的突破,是一个长期秉持的司法制度。目前,还有一些律师尚没有从传统的辩护思维中转变过来,仍停留在控辩交锋模式中,大多采用“发问—质证—提出意见”三段论式的辩护方法;有的对此甚至还产生了许多困惑和迷茫。因此,作为律师辩护人要充分认识认罪认罚是司法辩诉交易和协商制度在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强调的是惩罚与教育功能,领会认罪认罪的精髓和内涵,吃透和弄懂《刑法》第15条的具体规范、“两高三部”认罪认罚从宽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7条、第268条、第269条和第173条、第276条的规定,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律师辩护的定位与职能,调整和完善认罪认罚制度下律师的辩护思路,确立与之相适应的律师辩护策略,找准律师辩护的方向,采取行之有效的律师辩护方法,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纵深发展,进而实现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公共利益的平衡协调。

  2. 熟悉认罪认罚从宽的流程规范,注重辩护重心的前移。认罪认罚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全过程,适用所有的刑事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具有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的表现,可以得到司法机关的从宽处理。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与已经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应签订具结书,同时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要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合法性、真实性与自愿性。“两高”三部司法解释指出,除五类特殊情况外,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裁判权由此会受到一定限制,从法律层面已经将定罪量刑裁判权部分让渡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其实成为了部分刑事案件的准裁判机构辩护律师要着眼和把握认罪认罚案件的这些特点和规律,对于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案件,变平等对抗为相互协商,尽早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及时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律意见,为检察机关作出精准公正的量刑建议提供参考和依据。

三、熟悉分析在案证据事实,准备高质量的法律意见。《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律师要切实履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最主要的核心工作是熟悉和分析与本案有关的相关证据材料,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要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明标准原则,注意移送拟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基本信息是否查清,各个当事人的陈(供)述及证人证言是否符合常规常理,涉案全部证据是否与案情具有关联性和客观性,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冲突,彼此能否相互印证且形成证据链,同时排除合理的怀疑。在此基础上,结合案件的具体进程,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特别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要准确把握案件的时间节点,及时与承办检察官联系,提出并交换高质量的法律意见,这已经成为当下律师辩护的必备功课。

四、熟悉掌握被告人的真实想法,为其认罪认罚和诉讼程序的选择当好“参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结果的直接承受者。毫无疑问,他们有权选择要不要认罪认罚,有权选择适不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和判断能力。此,律师辩护人有责任有义务向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提示其适用认罪认罚可以争取到的从宽量刑,也要告诉其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但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能适用认罪认罚对于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无争议的案件,律师辩护人应当建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通过分析判断,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要及时他们提出不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的建议。对于事实不清、证据存疑,或定性存在争议,或存在此罪彼罪争议的案件,律师辩护人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为当事人分析不认罪认罚能争取到什么样的有利结果争取的把握有多大?最后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行决定。律师辩护人依据量刑规范指导意见,通过对本案的定性定量分析,如果认为检察机关给出的从宽量刑建议较不认罪认罚一些那么在沟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果断建议当事人不认罪认罚具结书,将定罪量刑问题交还给人民法院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