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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达成调解协议不履行,杨某某向法院获胜诉支持

发布时间:2020-07-02   作者:朱自军律师

 

这是一起普通民事案件,但一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拒不履行,对方向当地法院起诉获得胜诉判决结果。

201712269时许,喻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沿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大庆东路由东向西行驶与同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自行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交通事故。襄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喻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8613日,经襄阳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喻某某与杨某某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杨某某药费23613元;杨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伙补、交通费、后期药费共计400388元;以上费用由喻某某承担,若杨某某后期再产生费用由杨某某自己承担。此事故为一次性调解,即日生效,概不再议。杨某某住院期间,喻某某向杨某某支付9000元。双方签订上述协议后,喻某某向杨某某支付5000元。经杨某多次索要,该剩余40000元至今求付。

20104月份,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朱自军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杨某某诉讼代理人。在收集、审核证据基础上,朱自军律师代理杨某某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喻某某支付剩余的40000元钱款及利息。

 2020624日,该案公开审理。朱自军律师按照法定程序,依次宣读《民事诉讼状》,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要求喻某某依照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向杨某某支付剩余40000元及其利息。喻某某在答辩中提出,他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应该认定为同等责任;因自己经济能力有限不同意赔偿。

  2020629日,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经查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同费用。上述费用,经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协议成立并生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根据协议约定,喻某某应向杨某某支付赔偿款64000元,扣减已经支付的24000元后,喻某某应继续向杨某某支付赔偿款40000元,故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付。杨某某要求喻某某支付延迟利息,因双方协议中未约定款项支付时间,本院以向喻某某送达起诉状之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时止。最后判决: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某某支付赔偿款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喻某某负担。至此,杨某某在一审中取得了胜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