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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重案被不起诉彰显律师辩护功能

发布时间:2020-03-05   作者:朱自军律师


据权威机构数据显示,我国司法机关每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约300多万件,但其中经过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和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不负刑事责任的数量仅600余件,无罪处理比例仅占0.2%。正因为如此之低比例,才使得有幸的“无罪处理”更显得抢眼和稀贵。无罪辩护和辩护无罪,是我国无数有志于刑事业务律师孜孜以求的梦想;挑战和实现刑事辩护无罪,有的甚至已成为某些律师一辈子律政生涯的最高追求。

2020217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的王某,经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的全力辩护和检察机关执法的“明察秋毫”,最终被作出了无罪的处理结果。当日上午,天空阴沉,寒气仍未散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尚处于威胁之中,襄阳市人民检察院两名公诉人员便风尘仆仆地赶到南漳县看守所,向羁押于此的王某宣布了一项重要的决定:不起诉并予以释放。随后,王某持《释放证》和当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所签发的《通行证》回到了襄阳市区。至此,巨天律所和承办律师刑事无罪辩护实现了零的突破。

          

           一、    王某涉嫌重案被通缉抓获

在案证据显示: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而卷入此案之中。

【指控故意伤害】 2009412日晚,张某因为一朋友结婚吃完男郎席后,与杨某、李某、刘某四人来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广场音画时尚KTV唱歌喝酒。期间,张某看见旁边卡座上有一个熟悉的朋友在里面。于是,张某端起酒杯来到邻座给这位朋友敬酒,结果张某朋友和在座的七八个人都不喝,还让张某滚。张某十分扫兴,便回骂了对方两句,顺势将酒杯往桌上一扔,踢了一下桌子。张某的朋友见状把他劝了回来,让张某赶快走。张某上完厕所后,来到KTV楼下一辆现代轿车后座位上休息。过了一会儿,从楼上下来一伙刚邻座的男子,说:“就是车的人”。其中一青年男子拉开左侧车门,用折叠刀朝张某的两腿脚乱戳,另一名男子打开右后车门,用刀朝张某的头部戳了三四刀。一男子高喊:“妈的B,我是孙某某,都莫给老子动”。王某此时驾驶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赶到,下车后推开杨某准备再“教训”一下张某,但遭到杨某的阻拦,王某就打了杨某几耳光。当王某看到车里的张某被戳得浑身是血,就让杨某、刘某送张某到医院,让戳张某的人赶紧跑。刘某、杨某当即将张某送到襄阳市中心医院抢救,总算捡回一条性命。经过公安机关鉴定,张某伤情为重伤。后来,张某为了能尽快拿到医疗费,张某同意申请重新鉴定。孙某某向张某赔偿了12万元,经重新鉴定为轻伤(偏重)。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杨某、刘某的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另据查明,19998月的一天晚上,孙某还伙同米某某等人在襄樊(阳)市织袜厂家属院内持五连发猎枪将宋某打死。后孙某某在外躲逃。20198月份,公安机关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在缅甸将孙某某抓获归案。

【指控聚众斗殴】2017年11月7日,张某某(襄州区龙王人)在宜城市猛狮工地因为不退保证金的事情,与当地一伙人发生扯皮纠纷,就打电话喊了王某、王某(本案)和刘某某、邓某某、张某某、郭某、王某某等人撑场面(打架)。当天早上,王某(本案)和王某乘坐一辆没挂牌照的白色奔驰G50越野车来到宜城市楚都国际大酒店汇合。当天上午,张某某与对方发生激烈争吵后,喊上刘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王某(本案)、王某等人,分乘五辆车到了猛狮工地。他们在猛狮工地上转了一圈,没有发现对方那伙人,又返回到楚都国际大酒店。中午时分,张某某在电话里又与对方发生了争吵。之后,张某某给了刘某某200块钱,安排刘某某、张某某在207国道边一家五金商店买来十几根铁锹木把子,分发给大家。之后,张某某邀约十几人分乘五辆车来到猛狮工地门口。在一个丁字路口处,他们遇到了对方(一个子不高的年轻男子),便展开对那年轻男子进行追打和用车撞击。这时候,对方十几名年青力壮的男子见状后,各自手持长短各异的刀冲将出来,见人见车就砍。张某某等人驾车朝对方直接冲撞。后张某某等人见对方人多强势、自己不占优势便各自逃散,张某某一方在此次打架中有两人受伤,其中一人被砍为轻伤。上述行为事实,有刘某某、张某某证人证言、接(处)警记录、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于是,王某因涉嫌参与上述两起犯罪行为被列为网上通缉逃犯。2018年8日12时许,襄阳铁路公安处襄阳车站派出所民警在隆中大道与303省道交汇处将王某抓获,并移交给宜城市公安局处理。因为其中一起案件与孙某某犯罪行为存在某种关联,故对王某与孙某某实行并案侦查。


          二、  巨天律师受托后阐明辩护意见

20181229日,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妻子闵某某的委托,指派朱自军律师担任王某的刑事辩护人。为了解案情,维护犯罪嫌疑人王某合法权益,以便进一步提供法律帮助,朱自军律师在当天下午持“三证”合法手续,赶到宜城市看守所要求会见王某。因为办案机关和人员向看守所出具了限制律师会见的书面材料,所以遭到了拒绝。

朱自军律师心里十分清楚:王某某的涉嫌犯罪行为,既不属于涉黑恶案件,更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不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才能会见的嫌疑对象。更何况,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都能安排会见,唯独限制律师对王某某的会见。原因何在?

朱自军律师多次找到该局刑警、法制部门,要求他们说明限制律师会见的理由,并要求取消这一限制决定。虽然侦办和审核民警没有能给予一个明确的答复,但朱自军律师从其他侧面渠道了解到:王某某到案后不老实交待罪行,既不承认2009412日晚扇打杨某几个耳光,并教唆其他同案犯赶紧逃跑事实,也不承认2017117日到过宜城市及猛狮工地事实,认罪态度比较恶劣;若进行安排律师会见,怀疑害怕律师在背后作了“手脚”,强化犯罪嫌疑人王某的抵抗心理,甚至妨碍其“取证”的顺利进行。试想,面对类似“铜嘴铁牙”“油盐不进”的犯罪嫌疑人,其取证的艰难程度和办案民警们企图能够获取有罪口供的心情是可想而知的。

朱自军律师通过与办案民警多次电话沟通后,能够明显感到此案证据不足,且不能在规定期限里办结此案。于是,朱自军律师于2019419日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宜城市公安局递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同时还抄送给宜城市人民检察院,要求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变更强制措施并予以释放,以避免出现超期羁押现象。但是,该局并没有采纳朱自军律师的申请建议,而是两次层报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至7个月侦查羁押期限,旨在争取更长时间进一步突破王某的口供,但最后却在穷尽各种手段后仍无所获而告终。

2019630日,此案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宜城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7月上旬,朱自军律师按规定复拷了全部案卷,回到办公室集中利用时间进行核读阅卷,完成了此案的《阅卷笔录》。通过分析研判,朱自军律师仍明显感到:在案证据材料无法证明王某犯故意伤害犯罪、聚众斗殴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朱自军律师及时向公诉机关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了自己辩护意见。其辩护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对于2009412日晚的故意伤害案,一是被告人王某扇打杨某的举动顶多属于违法行为,且未给杨某造成严重人身损害后果,它与张某受重伤(后为轻伤)的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二是杨某、刘某证人证言与被害人张某陈述、王某的供述相互矛盾,且不能作为合理解释;三是王某到达案发现场这一重要事实说法不一,且不能得出确切的结论:四是被告人王某让其在场的行为人在作案后赶紧逃跑这一事实,仅为被害人张某的言词孤证,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二)对于2017117日的聚众斗殴案,一是虽有刘某某、张某某的证人证言,证明王某到过宜城,且与同到楚都国际大酒店的行为人们在一起聊过天、抽过烟,但这仅属于犯罪预备行为,在案无证据证明王某领取作案工具(铁锹木把子)、是如何到达斗殴现场、在现场是如何参与斗殴行为的;二是在案没有同乘C50奔驰越野车去宜城助阵的王某这一关键证人证言。朱自军律师书面要求办案机关迅速调取这辆C50奔驰越野车当日到宜城的沿途监控录像和王某的证人证言,以搞清楚此案的几个悬置且争议的焦点问题。公诉人员通过审查阅卷和提讯被告人王某及听取朱自军律师的辩护意见后,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在退查提纲里提出:请在补充侦查过程中注意收集王某是张某某直接喊到宜城的,还是通过王某喊去的;王某当日如何到达斗殴案发现场的;对张某的伤情进行补充鉴定; 抓捕同案犯孙某某。宜城市公安局经过两次补侦后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经过审查,此案主犯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201912月初,按规定此案移送至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    巨天律所两次发函替承办律师维权

尽管承办律师通过阅卷对案情已经烂熟于心,并向检察机关和人员提出了对王某应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处理的辩护意见。而如今,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审期即将临近,尽管朱自军律师先后十几次到宜城市、南漳县看守所要求会见,但由于公安机关限制会见的函件未撤除,至此一次都还没有会见到被告人王某,以便向其核实案件材料,了解具体情况。朱自军律师十分着急,他在向办案机关提出会见申请的同时,还向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主任进行了汇报,并于20191121日、1225日,先后两次向襄阳市律师协会、襄阳市公安局、宜城市公安局和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及主要领导寄发了《情况反映》,送达了《纠正限制律师会见违法申请书》。函件发出后,这一状况较之前没有很快有多大改观。之后,朱自军依然不停地与襄阳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主管部门负责人电话反映这一情况。他们的答复是:宜城市公安办案机关经同意律师会见了,让律师找具体办案民警沟通。经办案民警联系,得知其在武汉外地办案,待回来后才能办理解除限制会见手续。这样一直等到2020122日,才得知允许律师会见。

此时,已至农历腊月二十八,年味氛围逾浓,疫情形势日益趋紧。当日上午,在经过一年时间的奔波和呼吁后,朱自军律师在接受看守所体温检测后,进到会见室终于见到了被告人王某,彼此百感交集。王某激动地向律师讲述了一年多来从宜城转至南漳羁押的不平凡境遇。朱自军律师按规定向王某核实了此案的证据材料,听取了王某的辩护意见和看法,其辩护意见与前面的口供基本一致。从此,它更加坚定了律师作无罪辩护的信心。


     四、    市检坚持“疑罪从无”作出不起诉决定

转眼间,春节已经过去、到了上班时间。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委员所有成员在听取办案人员关于此案的案情汇报后,全面客观地分析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材料,他们认为指控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王某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至此,正义的法律终于还了王某一个公道与清白。于是,便出现本文开头的一幕庄严动人的情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