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正财与岳高松民间借贷纠纷案件_案例精选_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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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正财与岳高松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7-07-17   作者:朱自军律师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2015)鄂樊城执字第01498

申请执行人  吴正财,男,19893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岳高松,男,19762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无固定职业,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代理人 朱涛   朱自军  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21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吴正财与岳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1025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20万元,余款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振非

审判员  梅以全

审判员  吴昌泽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