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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又改判啦!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由原判三年徒刑改为缓刑

发布时间:2019-08-03   作者:朱自军律师

二审又改判啦!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由原判三年徒刑改为缓刑

 

             一、周某某酒后驾车撞死花妈

20192221920分左右,50岁周某某驾驶鄂FKZ948小型长安普通客车,沿湖北省老河口市老半秦路回家,当由向南行至竹林桥镇周岗村五组路段时,突然迎面走过来五六个行人。周某某酒后注意力不集中,慌打汽车方向盘,紧急避让行人,当车辆驶入公路左侧一瞬间,客车左车灯部将正在对向步行的孙某某撞倒,致孙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周某某回家后,其小爹周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周某某撞死了孙某某。过了一会儿,当地交警赶到周某某的家门口,将周某某抓获,并将周某某送往老河口市二医院抽取血样送检。

经鉴定,从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30.74MG100ML.。死者孙某某是周某某幺妈(当地叫花妈),系严重颅脑损伤导致死亡.。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周某某家属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18万元赔偿,双方达成刑事谅解。

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38日经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941日,该案移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426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一审认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2019426日判决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周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

         二、巨天朱自军律师受托担任周某某二审刑事辩护人

2019610日,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襄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排有近二十年公安办案经验、担任十多年市局中层主要领导职务的而今为该市资深律师朱自军同志出任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的刑事辩护人。

朱自军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在第一时间里赶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找主办法院复阅案卷材料,当天就制作了整整二十余页的阅卷笔录,详细了解该案发生经过、原因以及被告人周某案发后认罪悔罪表现 拟制了初步的辩护提纲。2019613日上午,朱自军律师专程从襄阳市区赶到老河口市看守所会见了周某某,与周某某核实本案相关情况,听取周某某对一审判决的意见与态度,周某某明确表示:一审判决畸重,要求二审依法改判。与此同时,朱自军律师还了解了他要求上诉的事实与理由:即家庭十分困难,周某某家里共有五口人,在外面欠债较多。其妻王某某今年49年,常年犯有精神抑郁症;大女儿:周某某,今年25岁,严重脑瘫,常年需要被告人照料;二女儿:周某某,今年21岁,正在湖北文理学院读书;小儿子:周某某,今年15岁,正在当地一家中学读书。周某某家庭急需被告人回去打理支撑。朱自军律师认为:周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其案情符合缓刑的条件,建议二审改判缓刑作出从轻处罚。当天,在征得周某某同意基础上,朱自军律师让周某某在事先拟好《辩护提纲》上签字并予以确认。

2019723日上午,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在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庭正式开庭。首先,由审理法官宣读一审判决书,接着由朱自军律师阐述对周某某的辩护意见。朱律师指出:一审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没有问题,但在定罪量刑时遗漏和忽视了一些犯罪的具体情节,进而影响到量刑结论。辩护人建议:二审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改判,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刑罚。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在交通肇事犯罪中情节较轻第一、 从案发路段来看。本案发生于周岗村,案发道路系村村通道路,不同于县道、省道、国道,更不同于市区道路。以被告人行驶方向为准,道路由西北向东南,拐弯后变为北-南走向。执法记录仪清晰显示:该路段系拐弯路段,且由北至南走向非常短。而原审判决将该路段全部认定为由北向南走向,与事实不符。第二、从客观事实来看。案发路段右侧靠中线处有明显刹车痕迹,在卷证言也证实被告人当时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即201922219时左右,被告人驾车自半店回周岗村自己家,当由北向南行至周岗村拐弯处,看见被害人孙某某等四人正自南向北向拐弯处行走,被告人虽采取紧急刹车措施,但刹车后车辆惯性仍撞到被害人孙某某,孙某某当场死亡。第三、 从事故责任认定来看。判断被告人交通事故承担的责任,必须理清两个问题:一是当时情况下,是不是可以避免交通事故;二是被告人是否存在注意力不集中问题?当时,车辆即将拐弯,车辆与对向行人各处拐弯一边,天刚开始黑、再加之路两边住房及树木致使双方都看不见对方情况,车辆转弯后立马遇到了四人的对向行走。此时此刻此地点,时速为20公里。此次交通事故是无法避免的,只是存在严重程度不同而已。从现场刹车痕迹来看,被告人属正常行驶,经过此路段时,不存在注意力不集中的问题。由此可见,孙某某等逆向步行是被撞身亡的直接原因。而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是:因被告人醉驾和驾车离开现场,推定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被告人如果不存在醉驾和驾车离开现场情形,被告人很可能在该次事故中责任较轻或不承担责任。被告人醉驾和驾车离开现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故被告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过失责任明显较轻。虽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了逃逸者要承担全部责任,但并没有规定酒驾者要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交通安全法》也没有类似规定。所以,原审判决认定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四、从侵害对象来看,被告人此次交通肇事,发生于邻里之间,家族之内。被告人、被害人孙某某、报警人周小林、目击证人均属同村村民。周某某系被害人孙某某小叔子,孙某某系被告人家门婶妈(当地称花妈),家族关系非常亲近。此次交通肇事犯罪,明显不同于其他一般交通肇事案件,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其他一般交通肇事案件。原审判决没有考虑到被告人犯交通肇事案,系家族内、邻里间的成分,且此案发于乡村道路的特殊性,而将该案等同于一般交通肇事案进行处理,实属错误。  因此,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从犯罪危害性角度考量,建议二审法院对被告依法改为判缓刑。

(二)被告人家庭极其特殊困难,急需要抚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孩子和照顾家庭目前,被告人全家仅靠被告人挣钱养家大女儿周,自小患有脑瘫,重度残疾,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连吃饭都需要家人先用嘴嚼碎后帮助其咽下其家庭急需被告人回家打理,其生活不能自理的孩子也急需被告人回家照顾。因此,从人道主义和挽救该家庭出发,建议二审法院对被告人依法改为判缓刑。

(三)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悔罪,其家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后,被告人妹妹在其家庭极度困难的情况下,积极筹措资金向孙某某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他们谅解,应当认定为其有认罪悔罪表现。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表现,且今后没有再犯的危险性。因此,从犯罪的危险性来考虑,建议二审法院对被告人依法改为判缓刑。

(四)被告人此次犯罪系过失犯罪,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过失犯罪。案发前一直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不存在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观恶性较小,将来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从社会的危害性来衡量,建议二审法院对被告人依法改为判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所犯交通肇事罪,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其主观恶性较小,请求二审法院从挽救一个家庭、减轻社会负担出发,从构建和谐的社会的大局出发,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刑罚。

           二审法院全部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改判被告人缓刑 

二审主审法官组成合议庭,对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梳理,认真听取公诉机关的意见,反复考虑了朱自军律师的辩护意见。二审法官认为,朱自军律师辩护意见符合实际,条理清晰,切中要害。2019729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结果。即撤销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9)鄂0682刑初61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徒刑三年。同时改判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与此同时,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周某某辩护人认为,周某某具有初犯、偶犯、过失犯罪情节较轻、家庭困难、案发后认罪悔罪,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人谅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该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二审查明的新的事实和律师辩护意见,本院对周某某交犯通肇事罪一案进行上述改判。

周某某已由三年有期徒刑(实刑),改判为有五年考验期的缓刑,目前,周某某据此顺利走出羁押的看守所,重新获得人身的自由。

【承办律师感受与启发】周某某酒后驾车致一人死亡,不仅给被害者及其家庭造成毁灭性打击,同时也给周某某及其家人带来深重的灾难。巨天律师尽职尽责,通过其辛勤的劳动,作了一次极其成功的辩护,使得周某某重获自由,使其重新燃起生活希望,从根本上拯救了一个即将破碎家庭。这一改判结果,对于承办律师来说,就是莫大的鼓励与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