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17 作者:朱自军律师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606执825号
申请执行人 林金芳,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莆田市人,无固定职业,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代理人 朱自军 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梁颂华,女,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襄阳市工业学校退休职工,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 张晋平,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林金芳与梁颂华、张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光辉
审判员 梅以全
审判员 吴昌泽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