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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同福、段光虎等与黄明合等劳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17   作者:朱自军律师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07民初2769号


原告:李同福。


原告:段光虎。


原告:朱吉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自军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明合。


被告:丁昌勇。


被告:王立国。


被告:马洪兵。


被告:朱长青。


被告:胡义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同福、段光虎、朱吉权诉被告黄明合、丁昌勇、王立国、马洪兵、朱长青、胡义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同福、段光虎、朱吉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0元,减收341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宏展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灵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