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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成立 二审判决尚未生效被告已经出狱

发布时间:2019-04-16   作者:朱自军律师

 李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成立 

二审判决尚未生效被告已经出狱

 

    一、王某从事非法徽商生意  牵出李某贩卖淫秽物品犯罪

2015年4月,被告人王某开始做微商,同年8月,王某在微信、QQ上发布电视棒播放淫秽影片的视频截图,宣称将电视棒插入电脑、输入密码后即可观看黄色淫秽视频。客户欲购买电视棒时,通过QQ、微信与王某商谈价格,通过支付宝、微信的转账功能把货款支付给王某,并把收货地址、收货人、联系电话通过微信、QQ发给李某某王某除自己直接以快递的方式将电视棒发给部分客户外,还通过QQ或微信把扣除利润后的货款及收货地址等信息发给上家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收到货款后按照王某提供的发货地址等信息,通过快递的方式直接将电视棒发给客户。

2015年8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王某10元至40元不等的进价购买电视棒,再以40元至26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共向湖北襄阳襄州和保康、广东、福建、河北、山西等地销售电视棒131个,销售金额约3950元。

2015年9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王某以约6.5元的进价购进电视棒,再以16元至35元不等价格销售,共向湖北、辽宁、浙江、江西等全国各地销售电视棒151个,销售金额约2424元。

2015年10月11日,襄阳保康县城关镇新街居民王某某在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云湾社区文林宾馆1098房间,利用从王某处购买的电视棒观看黄色淫秽视频时,被襄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查获。

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个电视棒内含有淫秽视频链接4052个。经襄阳市公安局鉴定,送检的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附件的一张光盘内22个视频文件所涉及的62个链接视频,7个无法鉴定,55个属于淫秽电子信息。经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检验,送检的设备(电视棒)及所载的软件可以链接非法传播电视节目,能观看境外电视节目、淫秽色情视频。

经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对检材U盘电视棒内“TV.exe”和样本U盘电视棒内“VIP.exe”程序文件进行解析,检出检材和样本电视棒服务器链接的IP地址

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在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的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仿制枪、电视棒、发货的运单、作案工具手机等物品。

2015年11月23日,侦查机关根据王某提供的线索,在深圳市福田华强北曼哈数码城将1988年8月15日出生的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在其商铺内查获电视棒及作案工具手机等物品。同月28日李某某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017年9月4日到12月2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由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2018年12月6日经襄州区人民法院合议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王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李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由于此案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巨天律师二审接受指派委托  担任李某某刑事辩护人

2019年1月12日,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朱自军律师根据指派,担任了李某某的二审刑事辩护人。朱自军受案后通过到原审法律阅卷,在第一时间里到襄阳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李某某。考虑到李某某一审刑期即将到期,朱自军律师迅速向一二审法院递交了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一二法院很快采纳朱自军律师的建议,在一审案件向二审法院移交过程中,对李某某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因此,在该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二审即将启动期间,李某某走出襄阳市第一看守所,重获人身的自由。

与此同时,朱自军律师及时向二审法院提出了李某某罪轻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某在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中情节比较轻《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出版物的解释》规定,淫秽电子物品犯罪,是指包涵信息大,对象人群不确定性,更易复制的犯罪类型。本案虽然利用互联网贩卖淫秽物品,但不应适用有关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规定。 一审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向全国各地贩卖电视棒151个,其淫秽视频连接多达60余万个,销售金额2425元。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二)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从轻情节。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11月23日下午6时许,被深圳市华强北派出所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李某某当即表明了自己的身份;晚上9时许,又随同襄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及深圳警方到经营店铺收缴未销售的电视棒,积极配合警方提供电脑网络上客户名单软件信息。当晚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向警方如实供述了自己通过网上贩卖淫秽电视棒的犯罪事实,使得案件顺利进行。(三)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被告人王某在网上寻求“货物”而联系到李某某。李某某根据王某要求,提供部分货源,收取相应加价,形成了上下家贩卖销售的链条。但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四)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前,被告人李某某一直表现良好,无不良恶习,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这次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到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中来,主要是出于贪利和侥幸心理,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情事实,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罪行。因此,请二审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李某某出狱免受苦楚

2019年3月6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被告人李某某,听取辩护人朱自军律师辩护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某某对一审判决未提出异议;朱自军律师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上述罪轻事实与理由,十分有道理。但在一审判决时给予了充分评判和考虑。于是,二审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承办律师感受与体会] 淫秽物品是一个规范性术语。对于涉案电视松棒等电子设施设备内存储的信息内容是否为淫秽物品,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经过鉴定,李某某出卖的电视棒中的信息为淫秽物品,并且李某某对出卖的淫秽物品在主观上明知,因此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不成悬念问题。透过本案,承办律师认为,辩护人在为被告人进行罪轻辩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紧紧从证据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从证据的提取、固定、形成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方面,抓取其固有的缺陷,找出对自己被告人有利的事实与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