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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件,何某某经律师辩护后获六年有期轻罪

发布时间:2019-04-14   作者:朱自军律师

            

                 、被害人杨某某报案称被骗7万元

2016年7月1日,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杨某某向当地警方报案,讲述她被骗的事情经过:同年6月29日上午9时47分,她接到号码为+867103382752电话,其自称是襄阳市公安局的,说她涉及“张庭拐卖儿童洗钱案”。杨某某否认此事,对方又说办案的是上海警察叫 “白少杰”警官,并给了她上海嘉定公安局的号码59995000。杨某某经114查询,的确是嘉定公安局号码。当日10时26分,号码为+8821059995000给杨某某打来电话,说张庭供述他给杨某某建设银行卡打过一笔1.2万元,一笔20万元,同时要了杨某某QQ号,对方QQ是1296250544,昵称是“上海市嘉定公正处”,并从QQ上发杨某某一张上海市检察院刑事逮捕冻结命令。杨某某说她没有参与。白警官说国家金融监督局的胡太平能查询杨某某的银行卡,后将电话转接给胡太平。杨某某按胡太平的要求将自己7万元在柜员机上验钞,转给一个账户6228480218704013471里,钱放进去就没出来。杨某某发现被骗后,就向襄州区公安分局报警了。

                       二、跨国电信诈骗案件浮出水面

  此案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初查后立案侦查。而随着侦查活动的深入,发现该案诈骗使用的服务器和犯罪嫌疑人员均在境外,这样给侦查工作带来不小困难。后来,在国际刑警组织的帮助下,在马来西亚警方大力配合下,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分局终于查清下列事实:2016年3月以来,台湾籍男子“元哥”“翰哥”安排蓝某某、谢某某在马来西亚槟城乔治敦区一别墅内建立诈骗窝点,并组织大陆、台湾籍人员在该窝点内冒充公安民警、检察官进行电信诈骗活动。该诈骗团伙通过“条子商”(提供被害人信息的人)购买被害人信息资料,对被害人拨打诈骗电话;诈骗成功后,要求被害人向“车商”(指提供洗钱帐号的人)提供帐号进行转账。该诈骗团伙按照“一线”“二线”“三线”进行分工操作:“一线”人员给被害人拨打电话,冒充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民警,告知被害人涉嫌信用卡透支案、拐卖妇女儿童洗钱案等,随后将通话接到“二线”;“二线”人员冒充司法人员对被害人员进行恐吓,使被害人员产生恐慌心理,从而向所谓的“安全账户”转帐或者告知被害人可向“国家金融监督局”“检察官”证明清白,并将通话转到“三线”;“三线”人员冒充“国家金融监督局”“检察官”,指令被害人将钱款转入其提供的“安全帐户”进行清查。对于受骗较深的被害人,该团伙还以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为名,对其进一步诈骗。该团伙采取上述方法先后骗取杨某某、宋某某、成某某、王某某等100余名被害人1000余万元。截止2016年10月27日,该团伙共诈骗人民币1444.25万元。

                      三、何某某误入电信诈骗团伙

2016年9月9日,何某某经人介绍,与刘某、曹某某、梁某某、万某某一起,从广州白云机场到马来西亚基隆坡机场。何某某等人在马来西亚基隆坡机场下了飞机后,谢某某开车直接把他们接到槟城一别墅里。9月10日,他们在别墅里休息一天时间。然后,就参加了该团伙组织的诈骗培训活动。所谓培训,就是让新来的人员抄写诈骗剧本(事先拟好的诈骗故事及情节)、读诈骗剧本。每天晚上,再由新来人员相互讨论。该团伙头目还规定了日常作息时间:每天7点40分起床,8点钟根据谢某某提供的被害人信息资料,向外拨打诈骗电话。中午12点钟,会有人向别墅送进饭菜。何某某等人吃完饭后继续开工作业,直到下午4点钟才收工。何某某每天向外拨打大约二三个单子、100多个诈骗电话。每天晚上,还要开会进行讲评,蓝某某、谢某某会组织大家总结讨论,交流诈骗经验与体会。直到2016年10月27日被抓获,何某某共向大陆境内拨打电话7千余次,持续时间33天。2016年11月30日,何某某被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月经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执行逮捕。

                      四、辩护律师庭上提出何某某罪轻理由

由于此案证据材料较多,2018年8月28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前一天组织控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就相关庭审程序问题、证据交换和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认真听取公诉人与24名律师的意见,并就第二天庭审活动作了具体安排。

2018年8月29日上午,这起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件,在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正式开庭。首先,由公诉人代表国家检察机关宣读《起诉书》。然后,由公诉人与辩护人分别轮流向23名被告人发问。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朱自军接受委托,担任本案何某某一审刑事辩护人。朱自军律师通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有针对性向被告人何某某提出如下问题:(1)刘某在邀何某某到马来西亚之前,何某某是否知道出国之后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出国之前,刘某是怎么跟何某某讲的?(2)何某某与刘某、曹某某等人到马来西来槟城以后,蓝某某、谢某某是怎么对他们一二线话务人员进行管理的?(3)在马来西亚期间,何某某为什么要不停地向大陆受害者打电话?他还记得总共打了多长时间的电话?每天打多少电话?两个月来何某某一共打了多少次电话?(4)在案证据显示,谢某某在表格里记录一二线人员诈骗成功的名字和钱数,并且在每晚讲评会上宣布,谢某某有没有宣布过何某某诈骗成功名字和钱数?(5)该团伙是否制订有管理规章制度?如何具体规定的?何某某是否受过管理人员的惩罚?(6)案发后,何某某是什么感受?

在法庭辩论阶段,朱自军律师根据法庭调查所查明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何某某如下罪轻的理由:(一)何某某是受蒙蔽欺骗而加入诈骗团伙的,处于胁从犯地位,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何某某在来到马来西亚之前,对蓝某某、谢某某等人从事组织诈骗活动一无所知。出国之前,何某某甚至不清楚去哪个国家,后来刘某的介绍,他也只是认为到国外从事正当的电话营销活动,根本不知晓此行真正目的。何某某来到马来西亚槟城以后,他和其他人员一样,其护照和手机被人强行收走了;这栋别墅一楼的大门始终是上锁关闭的;蓝某某、谢某某还规定,何某某等一二线人员不许外出,不许请假。何某某从2016月9月9日被送关进来到10月27日,他从未走出过这栋别墅的大门。蓝某某、谢某某等人在给何某某一二线人员洗脑时,要求何某某必须服从,否则会遭到管理者的辱骂;如果何某某等人每天没有一个客户推送到二线,在当晚讲评会上就会被点名站出来,遭到惩罚;第二天还要被停工罚抄一天的诈骗剧本,并且这一天没有薪水。有一次,一线管理者认为何某某回答问题不好、表达能力不行,惩罚被告何某某与人聊天到深夜十二点多钟。(二)何某某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听命于蓝某某、谢某某等人指挥,处于从犯地位,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综观全案事实,何某某在此次诈骗犯罪活动中,受到蓝某某、谢某某等人的控制,他迫于无奈冒充内地公安民警给福建南平市、广西南宁市等地的受害人打电话,告知被害人涉嫌拐卖妇女儿童案;如果受害人相信,就将电话推送到二线。何某某在打电话的时候,还经常受到谢某某等人的监督,经常被批评、指责电话打的不对。据何某某交待,他已经不清楚每天打了多少电话,不清楚自己参与诈骗的次数、经过和业绩了。何某某还交待,在每天讲评晚会上,如果当天有人成功地骗到了钱,谢某某都会宣布诈骗人员的名字和钱数,但何某某因表达能力欠缺,始终没有被宣布成功的记录。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帮助作用,犯罪情节较轻,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相对较小。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何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罪行,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前,何某某一直表现良好,无不良恶习和劣迹,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和前科。这次何某某参与到共同诈骗犯罪中来,主要是受他人蒙蔽被骗而被动卷入进来,主观恶性较小。何某某到案后,已经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严重结果,具有自愿认罪、悔罪的态度和表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情事实,主动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罪行。因此,请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五、何某某终获六年有期徒刑轻罪判决

这起特大跨国电信诈骗刑事案件,经过合议庭评议后,并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会决定,于2019年4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结果。判决蓝某某无期徒刑、谢某某十五有期徒刑、魏某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廖某某十四年有期徒刑……、何某某六年有期徒刑。何某某在本案中属于刑期最短、刑责最轻的一名被告人。何某某对此判决结果十分满意,表示不再上诉。此案目前即将进入二审阶段。

【承办律师的感受与体会】这起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件,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承担了绝大部分刑事辩护任务。为了保证这起辩护任务的顺利进行,朱自军律师除了参加对何某某刑事辩诉活动外,还担负起对其他律师刑辩业务的指导工作,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讨论本案案情况,研究各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很快在规定的时间内拿出辩护方案,圆满完成这起刑事辩护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