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不是自己签名能否成为拒缴费理由_案例精选_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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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不是自己签名能否成为拒缴费理由

发布时间:2018-08-21   作者:朱自军律师

             物业合同不是自己签名能否成为拒缴费理由

                                  湖北襄阳律师朱自军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18995689797。




    案例详情  

    居住在大兴枣园小区的业主梁燕,自2001年7月至2005年6月未交纳物业管理费共4900余元。于是,物业公司将梁燕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物业管理费4900余元及滞纳金2454元,并拿出双方当初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


    面对该委托书,梁燕提出异议。她否认合同中甲方签名为其本人书写,而且经鉴定证实,该合同中甲方签字处的签名,确实不是梁燕本人所写。


    于是,梁燕认为,既然合同中接受物业服务的甲方并非自己的签名,依据合同,自己也就无需向物业交纳管理费了,更不用谈滞纳金了。









    法院判决  

    本案中,虽然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甲方签名不是梁燕本人所写,该合同对梁燕没有法律效力。


    但实际上,梁燕已实际享受到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所以,梁燕应当交纳相应物业管理费。


    关于给付滞纳金问题,因梁燕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且未约定交费时间,故对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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