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07 作者: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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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现实中难免,那么收到违约方支付的合同违约金,要不要缴纳增值税?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下面将相关知识点分享给大家。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规定,合同未履行时收取违约方的违约金,由于未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不得开具发票,无需缴纳增值税。收取违约金的一方可以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开具收据。收取违约金一方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支付违约金一方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支出。 类似情况还有因合同未履行,已收取的定金被没收或双倍返还,没收或收到返还的定金。 例:甲建筑公司与乙经销商签订一份建筑材料购销合同,后因乙承包合同有变,未购买甲的建筑材料,乙向甲支付违约金50000元,甲向乙开具了收款收据。 甲公司账务处理(以收款收据、收款回单作为凭证):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00 乙公司账务处理(以收款收据、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或判决书等作为凭证): 借:营业外支出 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规定,这种情况下,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购买方确认资产成本或成本费用列支。 例:甲建筑公司与乙经销商签订签订一份含税价格为116000元的建筑材料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应在提货后30日内支付货款,逾期1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而乙企业因逾期10日,应支付违约金10000元,乙将10000元违约金并入销售额,开具发票(假定甲、乙均为一般纳税人)。 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以发票、收款回单作为凭证): 借:应收账款 126000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379.31 主营业务收入108620.69 借:银行存款126000 贷:应收账款126000 乙企业处理如下(以发票、付款回单作为凭证): 借:库存商品 108620.69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379.31 贷:应付账款 126000 借:应付账款 126000 贷:银行存款126000 合同已经履行,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因质量不符合规定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购买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这种情况下,购买方虽然收到违约金,但其未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不得开具发票,无须缴纳增值税,可以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开具收据。收取方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支付方确认为营业外支出。 例,甲企业和乙建筑企业签订合同,约定由乙为甲建造办公楼一栋。后因施工过程中不符合安全要求且建好的楼房质量有瑕疵,按合同约定,乙支付给甲违约金50万元,甲开具了收款收据。 乍一看,合同已履行,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开具发票,实则不然。判断是否要开具发票需看清是谁支付的违约金。建筑服务是由乙提供的,而上述违约金是乙支付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对甲来说,未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业务,不应开具发票,也无须缴纳增值税。当然,甲可以从支付给乙的工程款中扣除上述违约金,不一定让乙支付。由于性质是一样的,不影响税务处理。 甲公司账务处理(以收款收据、收款回单作为凭证): 借:银行存款5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000 或 借:应付账款 ****** 贷:营业外收入 500000 银行存款 ****** 乙公司账务处理(以收款收据、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或判决书等作为凭证): 借:营业外支出 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或 借:营业外支出 500000 银行存款 ****** 贷:应收账款 ****** 综上:收到合同违约金,无论合同是否履行,只要收取方没有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业务,就不得开具发票,无需缴纳增值税。一旦对方违约时收取方已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业务,违约金就必须作为价外费用,并入经营业务,作为销售收入,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