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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转败局,省高院撤销一、二审法院错误判决

发布时间:2024-06-07   作者:朱自军律师

  扭转败局,省高院撤销一、二审法院错误判决 

 

    一审:败诉

 201893日,李某某、刘某某被某基层人民法院通知到该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到了法院,李某某、刘某某才收到原告襄阳民生银行《民事起诉状》。原来,王某某、王某某、冯某三人共同向襄阳民生银行贷款24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逾期利息126162.62元,复利及罚息542439.56元,利本息共计3068602.18元。李某某、刘某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以其名下三套房屋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法庭上,李某某、刘某某辩称:他们从不认识王某某、王某某、冯某为何人,对以房屋抵押贷款一事从不知情,更没有在贷款担保合同中签名,担保合同上签名系他人假冒。同年98日他们向该院补交了《民事答辩状》和《司法鉴定申请书》;同年1130日又向该院提交了13张写有李某某、刘某某签名的检材复印件,并按鉴定机构的通知交付了1.6万元鉴定费。2019527日,湖北某司法鉴定所以当事人未提交检材为由,签发《终止鉴定告知书》。李某某、刘某某为此提出异议,要求延期判决,对于李某某、刘某某再次提交的检材和要求再次鉴定,该院未予理睬。201974日,该院以“不能超过审限”为由,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某某、王某某、冯某向襄阳民生银行共同清偿240万元贷款,利本息共计3068602.18元。李某某、刘某某和某贸易有限公司对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襄阳民生银行对李某某名下三套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审:败诉

李某某、刘某某对该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对上述文件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同时,撤掉了原来的代理律师,换上了原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朱自军律师代理二审案件。

朱自军律师在认真审阅研究案情后认为,本案争议的关键是:案涉担保合同的签名是否为李某某、刘某某本人所为。如果是其本人的真实签名,那么李某某、刘某某应该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不是其本人签名,那么李某某、刘某某不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襄阳民生银行对其名下三套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是,朱自军律师在报请律所主任同意情况下,2020113日,以律所名义向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担保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委托书》、《抵押财产清单》、《抵押担保书》、《承诺书》上签名均不是李某某、刘某某本人所为。很可惜,二审法庭以单方委托鉴定、对方不认可为由,对于如此重要的新证据没有采纳。相反,在庭审后,审理法官依职权向不动产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机关补充取证。两大职能机关均出具证明,认为只有李某某、刘某某当时到了办理现场,才能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和调取婚姻登记材料。进而判定上述文件的签名是真实有效,不存在冒签现象。最后,二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襄阳民生银行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了李某某名下三套价值四百多万元的房产。

                  

              再审:扭转颓局

此时,李某某、刘某某仍然不服一、二审判决结果,随即向湖北省高院提起再审,继续申请司法鉴定。朱自军律师仍旧代理李某某、刘某某的再审案件。

省高院经过审查,于2022630日作出(2021)鄂民申201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24510日,省高院公开审理这起疑难复杂的案件。朱自军律师代理李某某、刘某某出庭进行了陈述。

朱自军律师代表李某某、刘某某,在再审法庭发表如下观点:对案涉文件上的李某某、刘某某签名进行司法鉴定,是辨别真伪、查明案件真相的关键,当事人强烈要求司法鉴定;现有证据证实,本案合同等文件上的李某某、刘某某签名均系他人所为,这些假签名对李某某、刘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作为一个理性的人,李某某、刘某某不可能为其不认识且不相干的人提供担保;案涉房屋为李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刘某某不是该房屋产权人,对该房屋不享有处分权利;一审法院武断地终止鉴定,不再继续鉴定,是出现如此错案的根源;二审法官依职权调取的材料,不能证明李某某、刘某某到过襄阳民生银行经办现场和房屋登记现场,其推测认定的事实站不住脚;案涉《委托书》,构成了法律禁止的自我代理和双方代理行为,该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李某某、刘某某的合法权益。

再审法院经过慎重审查后,在裁定中认为李某某、刘某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关键是对于李某某、刘某某的签字并协助办理登记行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在一审中,李某某、刘某某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提出异议,对相关文件签名申请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以李某某、刘某某配合司法鉴定不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判决其承担担保责任。李某某、刘某某在二审中再次申请司法鉴定,还提交了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其上述文件签名系伪造。虽然该鉴定意见系单方委托且检材为复制件,但在笔迹鉴定中仍具有一定的证据力。襄阳民生银行不能提供案涉合同面签证据证实李某某、刘某某参与合同签订的情况下,案涉合同签名的真实性已经被动摇。二审法院依职权调取了上述文件原件,人民法院有条件以争议的文件作为检材组织司法鉴定,查明相关事实。虽然一审中李某某、刘某某因故未能提供满足鉴定条件的样本导致司法鉴定未能进行,但其并非故意放弃鉴定权利。因此,对于李某某、刘某某再次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二审法院应当予以准许。二审法院在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未组织司法鉴定,仅依据推测认定李某某、刘某某与襄阳民生银行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明。鉴于一、二审法院对基本事实未进行实质性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202465日作出裁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和某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发回某基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