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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担保被执行 法院裁定撤销执行依据

发布时间:2021-01-20   作者:朱自军律师

                替人担保被执行  法院裁定撤销执行依据

 

            一、银行卡被冻,房子被——申请中止执行

中年的李娟(化名)口直心快,乐于助人近年来在鄂西北及周围工地附近做一些沙石料生意,是一名精明能干的女强人。2019年4、5月份,因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便拿着银行卡到银行里取钱,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她丈夫王健(化名)的银行卡被执行法院冻结了,卡里的钱既不能取现,也不能转账。这一下可急坏了用钱的李娟。

之前,位于襄阳市襄城区西街某小区登记在李娟(化名)名下的一套房屋也被执行法院查封。房子被查封,银行账号被冻结,对于做生意的李娟来说,意味着什么呢?有人比喻说生意场上的资金往来,就像人体内血液的循环流动,一旦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的银行账号被冻结,不能正常资金进出,相当于一个人动脉血管被卡死,其境况可想而知。

这个时候,李娟才知道她已经被法院纳入强制执行对象,皆缘于一场莫名官司惹出的麻烦。李娟自然不甘束手就擒,于是她向案涉执行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其理由是:她和丈夫李健之所以在先前的担保合同上签字,是因当时经办人员王×××欺骗所致;同意建行信用状况上的签名系他人伪造。执行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李娟提出的中止申请事由不符合法定条件,很快被裁定驳回。

             

                 二、借无力做偿还,保证出面代偿——追反担保责任

场从天而降的横祸纠纷,还得从2015年中期湖北某科技公司一起金融借款说起。

2015年7月25日,湖北某科技公司与湖北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签订《担保服务合同》。双方约定按担保金额2.5%收取担保服务费;若湖北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债务人实行垫付代偿,湖北某科技公司自代偿之日起按主合同借款金额及约定利率四倍支付资金占用费以及为追而支付的相关费用;若因此引发争议由湖北某仲裁委员会裁决。

确保湖北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实现对湖北某科技公司的追偿,担保李娟(化名)、李燕(化名)、王健(化名)、刘泽林(化名)与湖北某担保公司分别签订了《自然人保证反担保合同》、《法人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连带承担《担保服务合同》项下债权的全面实现,包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担保服务费、资金占有费追偿债而发生的必要费用;担保期限为二年;若保人构成违约,应承担担保总额30%的违约金。若发生争议由湖北某仲裁委员会裁决。

为了确保湖北某科技公司债务的履行,保障建行襄阳分公司债权实现,湖北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湖北某科技公司向债权人的300万元借款,作为连带保证人担保合同项下的300万元借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同日,湖北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建行襄阳分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和《保证金质押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150万元保证金存入在建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担保湖北某科技公司向建行襄阳分公司借款合同项下300万元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果湖北某科技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从保证金账户划收款项,以抵销债务人的借款及利息,且不提出任何异议。

在完成上述一系列担保件之后,2015年8月13日,湖北某科技公司购买生产经营所需的空调设备为名提出建行襄阳分公司借款300万元,双方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 12个月;借款利率按基准利率加102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这利率保持不变。如果借款方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按贷款利率上浮100%作为罚息;如果借款方逾期还款,按贷款利率上浮50%作为罚息。

2015年8月14日,建行襄阳分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和借款人的申请,将300万元资金分期打到债务人提供的供货方襄阳某电器有限公司账户上,随后又转给湖北某科技公司。2016年8月13日,湖北某科技公司因经营亏损、资金断裂到期偿还大部分借款,湖北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向建行襄阳分公司代偿2687166.9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来,湖北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向湖北某科技公司追偿未果,遂向湖北某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仲裁。

2017年830湖北某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担保关系受法律保护。湖北某科技公司向建行襄阳分公司借款,湖北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李娟(化名)、李燕(化名)、王健(化名)、刘泽林(化名)与湖北某担保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担保法》第31条规定,湖北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湖北某科技公司偿还了借款本息后,有权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并有权要求保证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裁定湖北某科技公司向湖北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偿还代偿款2687166.90元;借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赔偿湖北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经济损失,直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李娟(化名)、李燕(化名)、王健(化名)、刘泽林(化名)与湖北某担保公司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这些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债务,2017年10月份,湖北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久,执行法院对李娟(化名)王健(化名)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对其名下的房屋实施了查封。


                  三、不服强制执行,律师介入审视——法院撤销执行根据

2019年5月14日,李娟(化名)王健(化名)走进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向值班律师朱自军讲述了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表达了他们被人民法院强制查封和冻结后的种种不便与苦恼,希望律师能够出面救援解围,化解这种难堪的局面。

朱律师一边听述案情,一边思索案件的解决方案。针对李娟(化名)王健(化名)所讲述的事实,又仔细查看相关证据材料,朱自军律师建议他们向法院起诉,撤销湖北某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定。李娟(化名)王健(化名)立即采纳这一建议,全权委托律师处理这起因仲裁而引起的纠纷。

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2019年518朱自军律师代理李娟(化名)王健(化名)向湖北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湖北某仲裁委员会××××××号仲裁裁决。具体事实与理由为:李娟(化名)王健(化名)与受托仲裁律师李××根本不认识,在仲裁中他们也没有向任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处李娟(化名)王健(化名)的签名系他人伪造;李××律师在仲裁活动中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对李娟(化名)王健(化名)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仲裁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李娟(化名)王健(化名)送达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名,并非李娟(化名)王健(化名)所为。李娟(化名)王健(化名)是在其银行账户被冻结,经多方打听后才得知一年前出现了这样一场仲裁官司,才知道他们早已被裁判机关列入被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支持诉讼请求,朱自军律师代理李娟(化名)王健(化名)向审理法院提交×××号仲裁裁决书、仲裁庭庭审笔录、仲裁授权委托书、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函、仲裁委送达回证等材料

与此同时,李娟(化名)王健(化名)还向审理法院提出:对《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处李娟(化名)王健(化名)的签名笔迹进行真伪鉴定。随后,李娟(化名)据此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要求追究冒名签名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2019年6月11日下午,这起案件湖北某中级人民法院第审判庭公开审理。李娟(化名)和代理律师朱自军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经过调查证实20171 25日,湖北某仲裁委员会受理此起担保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李娟(化名)王健(化名)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证据规则、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均交由李燕(化名)代为领取;李燕领取这些法律文书后,未交给李娟(化名)王健(化名)。湖北某律所××律师湖北某仲裁委员会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处李娟(化名)王健(化名)签名何人所为。调查获知:这份《授权委托书》是李燕(化名)案外人王某某交给××律师。2017年830日湖北某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将它送给了李××律师李燕(化名),但她们没有将这些法律文书交给李娟(化名)王健(化名)。所以,李娟(化名)王健(化名)对这起仲裁官司自始自终一无所知。 

湖北某中级人民院审理后认为:湖北裁委会未将仲裁申请书副本、规则名册等法律文依法有效送达给李娟(化名)王健(化名)未通知李娟(化名)王健(化名)开庭日期,李娟(化名)王健(化名)未能参加仲裁,剥其答质证利,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李娟(化名)王健(化名)所诉仲裁反法定程序的事由成立,人民法院予以采2020年10月9日,该法院作出裁定撤销湖北某仲裁委员会×××××× 号仲裁裁决。

程序的公正,是人们看得见的公正。湖北某中级人民法院紧扣案件争议的事实,以证据材料为基础,最终作出了正确的裁判,依法还了李娟(化名)王健(化名)的公正和信心,维护了法律所赋予他们的程序权利;同时也解除了强制执行给他们所带来的羁绊与约束。